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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
八、對於軍事法院終審判決提起上訴之案件,上訴於最高法院者,由最高
    檢察署收受上訴案件並表示意見後轉送最高法院審理;上訴於高等法
    院者,由各該高等檢察署收受案卷並表示意見後轉送該管高等法院審
    理。
民國 88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8
八  對於軍事法院終審判決提起上訴之案件,上訴於最高法院者,由最高
    法院檢察署收受上訴案件並表示意見後轉送最高法院審理;上訴於高
    等法院者,由各該高等法院檢察署收受案卷並表示意見後轉送該管高
    等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