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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
七、依前項合併計算之羈押期間將屆滿前未經起訴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應注意於期間屆滿前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延長羈押。
民國 88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7
七  依前項合併計算之羈押期間將屆滿前未經起訴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應注意於期間屆滿前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延長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