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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6
六、被告在軍事機關之羈押及執行期間,應分別合併計入檢察機關之羈押
    及執行期間,不得更新計算。
民國 88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6
六  被告在軍事機關之羈押及執行期間,應分別合併計入檢察機關之羈押
    及執行期間,不得更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