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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
五、各檢察署檢察官受理軍事機關移送之刑事案件,應適用刑事訴訟法規
    定辦理。執行案件之冠號及該案偵審案卷案號,應參考移送前軍事審
    判機關之偵審案件管理資料,重新建檔。
民國 88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5
五  各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理軍事機關移送之刑事案件,應適用刑事訴訟
    法規定辦理。執行案件之冠號及該案偵審案卷案號,應參考移送前軍
    事審判機關之偵審案件管理資料,重新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