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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本法第三條修正前所定之視同現役軍人,除應軍事召集辦妥報到程序
    之在營後備軍人及依法成立之武裝部隊於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外,依
    修正後之本法第三條規定,均為非現役軍人,如有涉嫌犯罪,應由司
    法機關追訴處罰。
民國 88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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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所定之視同現役軍人,除應軍事召集辦妥報到程序
    之在營後備軍人及依法成立之武裝部隊於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外,依
    修正後之本法第三條規定,均為非現役軍人,如有涉嫌犯罪,應由司
    法機關追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