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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
一、為妥適處理軍事審判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修正施
    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檢察機關之刑事案件,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88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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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妥適處理軍事審判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修正施
    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檢察機關之刑事案件,爰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