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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9
九  違禁物性質上不能銷燬或有經濟價值者,應另為適當之處理。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9
九  違禁物性質上不能銷燬或有經濟價值者,應另為適當之處理。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9
  (管制物品之處理)
沒收物為管制物品者,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或由其作價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