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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8
八  沒收之槍砲、彈藥應依「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之規定辦理。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8
八  沒收之槍砲、彈藥應依「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之規定辦理。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8
  (違禁物之處理 (二) )
違禁物性質上不能銷燬或有經濟價值者,應另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