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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沒收之煙毒應依「獲案煙毒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之規定處理。
    沒收之偽藥、禁藥應予銷燬。
    沒收之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之器械、原料,應依「沒收之偽農藥
    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銷燬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及偽藥禁藥時,檢察機關應函請當地
    有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在場,並製作紀錄存查。
    扣押之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送請
    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7
七  沒收之煙毒應依「獲案煙毒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之規定處理。
    沒收之偽藥、禁藥應予銷燬。
    沒收之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之器械、原料,應依「沒收之偽農藥
    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銷燬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及偽藥禁藥時,檢察機關應函請當地
    有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在場,並製作紀錄存查。
    扣押之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送請
    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7
  (違禁物之處理 (一) )
沒收之煙毒經當地衛生或其他化驗關化驗合於製藥之用 (指含有效成份在
百分之二以上而言,) 其累計數量機達二十公克以上,毒品二公克以上者
,應於每年六月底或年終時,彙案解繳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統籌
製藥。不足上項數量或不合製藥者,彙案會同有關機關公開焚燬。
沒收之偽藥禁藥應予銷燬。
沒收之偽劣農藥應依「沒收之偽劣農藥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銷燬煙毒及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及偽藥禁藥時,法院檢察處應函請
當地有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在場,並製作紀錄存查。
扣押之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適用
第六十九條規定送請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