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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沒收物依法令應移送其他機關者,應移送取據存卷。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6
六  沒收物依法令應移送其他機關者,應移送取據存卷。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6
  (沒收物之移送)
沒收物依法令應移送其他機關者,應移送取據存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