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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5
五  沒收物應於判決確定後迅予處理。但拍賣或銷燬者,得定期處理。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5
五  沒收物應於判決確定後迅予處理。但拍賣或銷燬者,得定期處理。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5
  (沒收物處理期限)
沒收物應於判決確定後迅予處理,但拍賣或銷燬者,得定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