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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4
四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未隨案移送之扣押物,如須發還時,應
    依檢察官之命令行之,並於發還後將領據檢送附卷。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4
四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未隨案移送之扣押物,如須發還時,應
    依檢察官之命令行之,並於發還後將領據檢送附卷。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4
  (未隨案移送扣押物之發還)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未隨案移送之扣押物,如須發還時,應依檢
察官之命令行之,並於發還後將領據檢送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