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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宜在聲請狀敘明案號、案由
    、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者,
    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3
三  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宜在聲請狀敘明案號、案由
    、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者,
    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3
  (聲請發還之程序)
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宜在聲請狀敘明案號、案由、被
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書,其程序準
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