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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  未經沒收之扣押物,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令得予處理者,
      應移送警察機關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18
十八  未經沒收之扣押物,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令得予處理者,
      應移送警察機關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18
  (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另訂)
扣押物、沒收物之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由高等法院檢察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