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扣押物、沒收物,依其處理方式分別設置「留作公用」、「銷燬」 、「拍賣」、「招領」、「移送」、「發還」、「暫為保管」七種 清冊以備查考 (清冊格式見附件四至十) 。
(扣押物之處理) 未經沒收之扣押物,如依違警罰法或其他法令得予處理者,應移送警察機 關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