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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17
十七  扣押物、沒收物,依其處理方式分別設置「留作公用」、「銷燬」
      、「拍賣」、「招領」、「移送」、「發還」、「暫為保管」七種
      清冊以備查考 (清冊格式見附件四至十) 。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17
十七  扣押物、沒收物,依其處理方式分別設置「留作公用」、「銷燬」
      、「拍賣」、「招領」、「移送」、「發還」、「暫為保管」七種
      清冊以備查考 (清冊格式見附件四至十) 。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17
  (扣押物之處理)
未經沒收之扣押物,如依違警罰法或其他法令得予處理者,應移送警察機
關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