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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16
十六  扣押物、沒收物未經處理完畢,該案卷宗不得歸檔。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16
十六  扣押物、沒收物未經處理完畢,該案卷宗不得歸檔。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16
  (清冊)
處理扣押物、沒收物依其處理方式分別設置「留作公用、」「銷燬、」「
拍賣、」「招領、」「移送、」「發還、」「暫為保管」七種清冊以備查
考 (清冊格式見附件 (四) 至 (10) 。)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