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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  已經檢察官處分而未處理完畢之扣押物、沒收物,各檢察機關應於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清理一次,並造冊送上級檢察機關備查。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15
十五  已經檢察官處分而未處理完畢之扣押物、沒收物,各檢察機關應於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清理一次,並造冊送上級檢察機關備查。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15
  (歸檔)
扣押物、沒收物未經處理完畢,該案卷宗不得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