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應行拍賣之沒收物或依法歸國庫之物有留作公用之必要者,於專案 報准後得作價收購。 違禁物之留作公用無須作價。但仍應專案報淮,如係槍械子彈,應 向主管機關登記領照。
(清理) 已經檢察官處分而未處理完畢之扣押物、沒收物,各法院檢察處於每年六 月及十二月各清理一次,並造冊送上級法院檢察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