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沒收物之拍賣,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行鑑價。
(留用) 應行拍賣之沒收物或依法歸屬國庫之物有留作公用之必要者,於專案報准 後得作價收購。 違禁物之留作公用無須作價,但仍應專案報准,如係槍械子彈,應向主管 機關登記領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