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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  處理沒收物所得價金,應解繳國庫。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12
十二  處理沒收物所得價金,應解繳國庫。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12
  (沒收物之拍賣)
沒收物之拍賣,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行鑑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