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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  沒收物有歷史價值者,應移送公立歷史博物館。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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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沒收物有歷史價值者,應移送公立歷史博物館。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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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收物價金之處理)
處理沒收物所得價金,應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