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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沒收物為管制物品者,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或由其作價收購。
民國 85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10
十 沒收物為管制物品者,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或由其作價收購。
民國 7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10
(歷史價值之處理) 沒收物有歷史價值者,應移送公立歷史專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