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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2
三十二 各檢察機關於辦公時間外,應指定專人處理代收通緝到案之受刑 人繳納之罰金。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32
三十二 各檢察機關於辦公時間外,應指定專人處理代收通緝到案之受刑 人繳納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