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5: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2
三十二  各檢察機關於辦公時間外,應指定專人處理代收通緝到案之受刑
        人繳納之罰金。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32
三十二  各檢察機關於辦公時間外,應指定專人處理代收通緝到案之受刑
        人繳納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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