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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6
六、檢察機關應主動對家庭暴力案件之被害人提供關於其得行使之權利,
    救濟途徑及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相關資訊。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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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察機關應主動對家庭暴力案件之被害人提供關於其得行使之權利,
    救濟途徑及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相關資訊。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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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檢察機關應主動對家庭暴力案件之被害人提供關於其得行使之權利,
    救濟途徑及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