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6
六、檢察機關應主動對家庭暴力案件之被害人提供關於其得行使之權利,
    救濟途徑及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