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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2
二、家庭暴力案件之卷面,應加蓋「家庭暴力案件」戳記。如有遺漏,檢
    察官應注意諭知補蓋。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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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暴力案件之卷面,應加蓋「家庭暴力案件」戳記。如有遺漏,檢
    察官應注意諭知補蓋。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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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家庭暴力案件之卷面,應加蓋「家庭暴力案件」戳記。如有遺漏,檢
    察官應注意諭知補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