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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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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暴力案件之卷面,應加蓋「家庭暴力案件」戳記。如有遺漏,檢
    察官應注意諭知補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