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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6-1
十六之一、檢察官偵辦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所定之違反保護令罪案件,
          得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6- 1
十六之一、檢察官偵辦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所定之違反保護令罪案件,
          得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