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4
十四、被告所涉家庭暴力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時,為使被害人免受被告脅迫
      ,檢察官應儘量避免勸導息訟。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14
十四、被告所涉家庭暴力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時,為使被害人免受被告脅迫
      ,檢察官應儘量避免勸導息訟。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15
十五  被告所涉家庭暴力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時,為使被害人免受被告脅迫
      ,檢察官應儘量避免勸導息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