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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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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被告所涉家庭暴力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時,為使被害人免受被告脅迫
      ,檢察官應儘量避免勸導息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