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2二、最高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審核無再審或非常上
訴之理由,且無下列之情形,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檢察署審核死刑案
件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未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
(二)確定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未逾二十日。
(三)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四)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停止刑罰執行之裁
定。
(五)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六)書面回覆經赦免。
(七)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