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9
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行蹤不明或其檔案資料不完整者,性侵害防治中心
    得函請該管地方檢察署協助處理。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9
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行蹤不明或其檔案資料不完整者,性侵害防治中心
    得函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