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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8
八、地方檢察署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遷移戶籍時,應副知其原戶籍所在地之 性侵害防治中心。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8
八 地方法院檢察署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遷移戶籍時,應副知其原戶籍所在 地之性侵害防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