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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5
五、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因保安處分執行完畢、緩刑、免刑或赦免之情形
    者,地方檢察署應儘速協助提供其檔案資料予性侵害防治中心。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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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因保安處分執行完畢、緩刑、免刑或赦免之情形
    者,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儘速協助提供其檔案資料予性侵害防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