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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13
十三、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按月將對於受保護管束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
      情形通知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檢察署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
      間屆滿時,應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13
十三  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按月將對於受保護管束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
      情形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受保護管束人保
      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