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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12
十二、性侵害防治中心為辦理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需要,得與該管地方
      檢察署共同舉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個案研討會。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12
十二  性侵害防治中心為辦理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需要,得與該管地方
      法院檢察署共同舉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個案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