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性侵害防治中心為辦理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需要,得與該管地方 檢察署共同舉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個案研討會。
十二 性侵害防治中心為辦理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需要,得與該管地方 法院檢察署共同舉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個案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