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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 10
十、性侵害防治中心為辦理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需要,得派員持公函向
    該管地方檢察署請求閱覽受保護管束人之資料,必要時得予影印。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10
十  性侵害防治中心為辦理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需要,得派員持公函向
    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閱覽受保護管束人之資料,必要時得予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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