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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馬祖地區檢察官定期調動要點 2
二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署主任檢察官者,服務期間為一年,必要時
    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
民國 87 年 09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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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署主任檢察官者,服務期間為一年,必要時
    得縮短或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