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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7
七、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聲請調取票時,得指定檢察事
    務官或書記官持聲請書向法院辦理。但法院於審核聲請書認有必要請
    檢察官說明時,檢察官應即以適當方式向法院為必要之說明。
    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調取票時,應請該案
    件之承辦人或熟悉案情之人員持聲請書向檢察官及法院辦理聲請事宜
    ,以便必要時得就案情及聲請之理由加以解說。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7
七、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聲請調取票時,得指定檢察事
    務官或書記官持聲請書向法院辦理。但法院於審核聲請書認有必要請
    檢察官說明時,檢察官應即以適當方式向法院為必要之說明。
    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調取票時,應請該案
    件之承辦人或熟悉案情之人員持聲請書向檢察官及法院辦理聲請事宜
    ,以便必要時得就案情及聲請之理由加以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