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4
四、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時,應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六
    )。
    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
    聲請核發通信紀錄調取票;或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聲請檢
    察官同意調取通信紀錄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
    定,提出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七、八)。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4
四、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時,應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六
    )。
    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
    聲請核發通信紀錄調取票;或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聲請檢
    察官同意調取通信紀錄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
    定,提出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七、八)。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4
四、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時,應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六
    )。
    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
    聲請核發通信紀錄調取票;或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聲請檢
    察官同意調取通信紀錄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
    定,提出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