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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11
十一、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謂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者,包括相關案件仍
      在蒐證階段,如通知受監察人,恐有礙相關案件之繼續偵查,或案
      件已經偵查終結,尚有其他共犯待追查等情形。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11
十一、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謂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者,包括相關案件仍
      在蒐證階段,如通知受監察人,恐有礙相關案件之繼續偵查,或案
      件已經偵查終結,尚有其他共犯待追查等情形。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4
四、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謂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者,
    包括相關案件仍在蒐證階段,如通知受監察人,恐有礙相關案件之繼
    續偵查,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尚有其他共犯待追查等情形。
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4
四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謂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者,
    包括相關案件仍在蒐證階段,如通知受監察人,恐有礙相關案件之繼
    續偵查,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尚有其他共犯待追查等情形。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4
實施通訊監察,以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調查證據發見真實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