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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10
十、司法警察官於調取通信紀錄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許可或同意聲請之
    檢察官,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10
十、司法警察官於調取通信紀錄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許可或同意聲請之
    檢察官,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