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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
五、各檢察署受理有人犯在押之案件與他檢察署已受理之案件係同一或相
    牽連案件,而多數被告羈押於他檢察署轄區內之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
    所,且於其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報請移由多數被告羈押
    處所之檢察署管轄者,得予核准。
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5
五、各檢察署受理有人犯在押之案件與他檢察署已受理之案件係同一或相
    牽連案件,而多數被告羈押於他檢察署轄區內之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
    所,且於其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報請移由多數被告羈押
    處所之檢察署管轄者,得予核准。
民國 83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5
五  各檢察署受理有人犯在押之案件與他檢察署已受理之案件係同一或相
    牽連案件,而多數被告羈押於他檢察署轄區內之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
    所,且於其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報請移由多數被告羈押
    處所之檢察署管轄者,得予核准。
民國 80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5
  各檢察署受理有人犯在押之案件與他檢察署已受理之案件係同一或相牽連
  案件,而多數被告羈押於他檢察署轄區內之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且於
  其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偵查完畢,報請移由多數被告羈押處所之檢察署
  管轄者,得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