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 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 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 (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 (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 察署管轄。 (三)原檢察署已具體說明傳喚被告、證人及證據調查等各項偵查作為有 顯著困難之理由,以移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偵查為宜。
三、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 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 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 (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 (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 察署管轄者。 (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 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
三、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 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 完畢,且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 ,得予准許。 前項情形,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 在地之檢察署管轄者,得予准許移轉管轄。
三 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 區內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 ,且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得 予准許。
三 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 區內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 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得予准許。
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 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告訴人、被害人及證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 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得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