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曾經報請移轉管轄之案件,再報請移轉管轄時應分由原承辦股審核 。
十一 曾經報請移轉管轄之案件,再報請移轉管轄時應分由原承辦股審核 。
曾經報請移轉管轄之案件,再報請移轉管轄時,應分別由原承辦股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