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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 7
七  文卷保存時,應由承辦書記官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存字樣,
    並由保管人員登入文卷保存簿。
民國 79 年 06 月 11 日修正
7
七  文卷保存時,應由承辦書記官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存字樣,
    並由保管人員登入文卷保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