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9九 軍警調機關或軍警調學校因公,有申請留用獲案槍枝刀械需要者,得
派員持公函,於銷燬日向機械修理廠請求察看實物,並將所需留用之
槍枝刀械依式載明 (格式如附件四) ,函請法務部辦理留用;於獲准
留用後,軍事機關、學校報請國防部許可,警調機關、學校報請內政
部許可,予以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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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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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獲案槍枝、刀械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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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單位: │
│二 申請日期、文號: │
│三 申請槍枝刀械名稱、型號 (條碼)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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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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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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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單位: (署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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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於獲准留用後,留用機關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報請許可,│
│始得持有或陳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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