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7: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6
六、獲案槍枝刀械銷燬,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之二十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辦理,由臺高檢通知相關機關會同辦理;如適逢例假日,
    順延至假期結束之翌日辦理。但數量龐大時,得由臺高檢通知相關機
    關擇期迅速辦理。
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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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之二十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辦理,由台高檢通知相關機關會同辦理;如適逢例假日,
    順延至假期結束之翌日辦理。但數量龐大時,得由台高檢通知相關機
    關擇期迅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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