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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4
四、檢察機關送交銷燬獲案槍枝刀械,應於執行銷燬當月五日至十日前,
    集中一次送交,每枝槍枝刀械應加貼機關封條、編號,以透明袋包裝
    ,並檢具清冊(一式三份,一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
    」、一份送內政部警政署、一份由機械修理廠留存,格式如附件一)
    、照片,載明廠牌、型號、槍種、槍號及刀械種類,交由機械修理廠
    簽收掣據,載明受理時間、數量,送交單位及人員(格式如附件二)
    ,如數量不符或資料不齊者,送交機關應先予補正。
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訂定
4
四  檢察機關送交銷燬獲案槍枝刀械,應於執行銷燬當月五日至十日前,
    集中一次送交,每枝槍枝刀械應加貼機關封條、編號,以透明袋包裝
    ,並檢具清冊 (一式三份,一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
    高檢」、一份送內政部警政署、一份由機械修理廠留存,格式如附件
    一) 、照片,載明廠牌、型號、槍種、槍號及刀械種類,交由機械修
    理廠簽收掣據,載明受理時間、數量,送交單位及人員 (格式如附件
    二) ,如數量不符或資料不齊者,送交機關應先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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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
    │  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月銷燬獲案槍枝刀械清冊│
    ├─┬──┬─┬──┬─┬─┬─┬─┬──┬─┬─┬─┬─┤
    │收│移日│保│偵審│案│被│槍│數│槍或│槍│送│受│備│
    │受│送期│管│案號│  │告│械│  │械型│枝│繳│繳│  │
    │日│機文│字│ (包│  │姓│名│  │號式│管│日│單│  │
    │期│關號│號│括最│由│名│稱│數│碼  │制│期│位│考│
    │  │    │  │先受│  │  │  │  │    │條│文│  │  │
    │  │    │  │理之│  │  │  │  │    │碼│號│  │  │
    │  │    │  │檢察│  │  │  │  │    │  │  │  │  │
    │  │    │  │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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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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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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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受理獲案槍枝刀械收據      │
    │                                                  編號:│
    │一  送交單位、人員: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      │
    │二  發文日號、文號: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
    │三 ┌──────┬──┬──┬──┐                   │
    │   │    槍枝    │    │    │    │                   │
    │   │送交    名稱│數量│型號│備考│                   │
    │   │    刀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收受日期、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時分              │
    │              收受人: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    │
    │                              ○○○□ (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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